基建处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为做好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廉政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基建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以处长为组长、副处长为副组长、主任科员为成员的廉政建设管理小组,负责廉政工作及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配备兼职廉政监督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廉政管理细则、廉政建设学习及会议制度、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等各项廉政制度。
三、加强学习宣传。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贯彻纪检监察工作要点,抓好教育与宣传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廉政思想教育学习,进行自律检查、总结,提高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腐能力。
四、加强制度执行与监督。廉政建设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廉政会议,并主动与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联系,接受廉政教育,提高反腐倡廉水平。对不同渠道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八、要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若发生重大工程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到分类、归档、信息渠道畅通。
与设计、施工以及供货单位签订《廉政建设合同》,同时与每个工作人员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负责逐级监管,从制度和思想上树立牢固的预防犯罪之弦。
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工作人员应执行按照国家的廉政法规、建设程序、廉政合同和合同条款有关要求,加强自律,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秉公办事,确保工程廉政建设取得预期效果。
2、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作风,不得索要、借用、接受承包人或有公务往来单位、个人的钱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等),并不得获取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津贴、奖金等间接报酬。
3、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承包人的高消费宴请、娱乐活动,不得要求承包人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不正当的个人要求。
4、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的购销活动,不得为谋取私利充当中介人。
5、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数量,损害工程建设单位利益。
6、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工作规范规定的权限,审核、监督承包人工程发包,不得私自向承包人指派、介绍分包单位。
7、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管理不力,严重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廉洁“十不准”
1、不准接受承包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2、不准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在承包单位配置交通、通讯工具;
4、不准在承包单位报销集体或个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5、不准进行材料、分包队伍等中介活动;
6、不准出现吃、拿、卡、要等刁难行为;
7、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降低工程标准;
8、不准接受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9、不准工作期间饮酒、酒后上岗;
10、不准违反工作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