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我处党员同志在基建处会议室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张玉峰同志领学。
领学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三章部分。
该章主要介绍了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在处分的运用规则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相关情形,同时对集体违规情况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一、 从轻或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配合工作如实说明个人违纪违法情况,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
二、 从重或加重处分: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退赔违纪所得,受处后再违纪;受到处分后发现其受处前存在违纪行为,本条例另有规定的该章同时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分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三、 对于集体违规情况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同共违纪处理;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